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1〕2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77********,汉族,浙江省义乌市人,高中文化义乌市**街道**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中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核载15405千克,实载19980千克)的浙G57****号重型自卸货车上道路行驶,同日13时28分,途经义乌市**街道**大道**号地段(事故地段停有由楼某某驾驶的浙G0****号小型普通客车)右转弯时,碰撞并碾压同向直行的由陈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载有杨某某),造成车辆部分损坏以及杨某某受伤、陈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系车祸致全身严重多发伤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已就事故赔偿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