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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二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乐平市人,身份证号码:3602811976********,汉族,小学文化,家住乐平市镇**村**号,在家**(驾驶员)。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乐平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9时45分许,王某某驾驶赣******小型轿车在乐平市镇**村村中行驶时刮碰从道路右侧出现的行人王某某,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3月11日王某某家属与死者王某某家属就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事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死者家属已书面谅解王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乐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20年3月25日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王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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