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乳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21195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乳山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5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驾驶鲁******三轮摩托车拖带轮式花生摘果机械沿乳山市徐家镇辛家口村村内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委会西侧道路时,与行人吕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吕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10月27日吕某某死亡。经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乳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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