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麒麟区**街道**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云******号重型平板货车沿曲靖市麒麟区S310线由西向东行驶,19时许行驶至曲靖市麒麟区S310线K26+800米处时与行人郭某某碰撞,造成郭某某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1.物证(照片);2.书证;3.龚某某、熊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7.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但鉴于王某某具备自首情节,案发后向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且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化解社会矛盾,理性、平和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麒麟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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