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51965********,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五常市**局干部,住五常市**家属楼**单元**室,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五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牌照号为黑A9****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沿G222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817公里350米、与胡家屯交叉路口处时,与自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马某某(女,62岁)相撞,致马某某当场死亡。经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检验报告鉴定:马某某因交通事故中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面部及胸腹部致闭合性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的主要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经过、谅解书等;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五常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意见书;五常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责任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之行为。鉴于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马某某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五常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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