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36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64********,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仙居县**局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街道**巷**号**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19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浙JF****微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县**路**号前路段时,与自北向南行走的行人项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浙JF****微型普通客车受损及项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项某某符合颅脑损伤引起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报警并陪同项某某去医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已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并已履行到位,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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