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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水检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区**乡,住水城区**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水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水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2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贵BN****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水城方向往纳雍方向行驶,22时10分,该车行驶至307省道清水线(清镇-水城)253km+800m(水城县董地乡境内小地名:王家寨)处时,撞到公路上行人刘某某,后前行撞到该车行驶方向右侧公路边沿处水缸,导致水缸前滑撞到停放在公路外刘某某家院内的贵B9****号轻型自卸货车尾部,造成行人刘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测出王某某血液中含乙醇,含量为107.2毫克/100毫升血。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和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全部履行,并取得被害人家属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王某某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家属,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水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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