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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6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住浙江省建德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连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8时34分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驾驶浙A1L****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330国367KM+354M兰溪市诸葛镇派出所门口地方行驶时与行人姚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姚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0月8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1月14日,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已经和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 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方谅解,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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