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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兰检一部刑不诉〔2019〕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11961********,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绥化市北林区**小区****单元**室,于2019年9月25日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4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黑M****3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绥肇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67Km+840m 道口处,与其前方推自行车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某相撞、辗轧,造成被害人张某某(男,82岁)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王某某负此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系初犯,无前科、劣迹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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