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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住**西路**局对面******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华蓥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5日被华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华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川XT****“嘉陵”牌三轮载货摩托车搭乘其妻子从华蓥市华龙街道上坝桥村往华蓥市红星西路方向行驶,19时许,当车行至石溪线130公里800米处,遇被害人黄某某在道路右侧步行,临近时,车辆前部与黄某某正面相撞,致黄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被不起诉人随即下车报警并呼叫救护车,被害人黄某某经送医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华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并取得其谅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身患尘肺疾病并有肢体残疾,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社区表现较好。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蓥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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