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公民身份号码61012619********1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19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鄂C*****(鄂C*****)临时牌照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安徽省芜湖市往广西省凭祥市送新车,途经南城县株良镇路东街路段时撞到人行横道上的行人占某某,造成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城县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在事故现场向南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投案。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所在的居委会也出具了其现实表现良好的证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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