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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江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06196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7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由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及其他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18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驾驶桂F****8号小型轿车沿**县道由**镇往南宁方向行驶,韦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沿013县道由南宁往**镇方向行驶,两车行驶至南宁市江南区**镇**村**县道路段时,由于王某甲驾驶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时未在道路中间通行,导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韦某某重伤二级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王某甲弃车逃离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表示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且已部分赔偿被害人,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警情详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民事裁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调查评估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银行流水、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损伤程度鉴定书、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告知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王某甲在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真诚悔罪,部分赔偿被害人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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