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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乡**村,住**乡**村**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8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13时50分许,王某某驾驶吉C****1号一汽牌小型轿车沿双辽市辽西街**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东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事故地点右转弯上辽河路时与沿辽河路由东向西行驶文某某驾驶的**牌两轮电瓶车相撞,致文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赔偿死者家属,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自首,悔罪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且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除保险公司赔付的56.28万元外,王某某又赔偿给被害人家属10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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