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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住广西浦北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3日被合浦县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12月20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1日8时15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桂N****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S207省道由北往南行驶,至S207省道243km+100m处(常乐镇大桥头路口)实施右转弯时,与前方同向在道路右侧直行通过路口的温某某发生碰撞,导致温某某摔倒后被该大货车碾压,造成温某某受伤经送合浦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1时0分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1月15日经合浦县公安局交管部门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温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浦县人民法院起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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