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船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821988********,汉族,小学文化,住吉林省桦甸市**镇**村**社。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2日15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驾驶吉B****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吉林市船营区解放西路由南向北行至长春路路口时,因忽视瞭望与行人王清祥发生碰撞,致王某乙受伤并经医院救治于2019年8月4日死亡。经认定,王某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乙承担次要责任。经鉴定,王某乙系因交通事故,被机动车碾压右脚致损毁性损伤,外伤致骨髓炎截肢,骨髓炎呈慢性改变,免疫功能下降合并肺脏感染。慢性骨髓炎,双肺重度感染,呼吸功能衰竭为直接原因,道路交通事故碾压致右脚损毁性损伤,引发骨髓炎为根本原因。

案发后,王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经吉林仲裁委员会调解,王某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