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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扶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4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扶余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扶余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吉J3****号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由松原市去扶余市**镇,沿514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38KM+100M处,将车撞至前方同向行驶的由杨某某驾驶的时风牌农用拖拉机尾部,致杨某某受伤,轿车上乘人王某甲、董某某受伤,杨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系开放性重度颅脑挫裂伤而死亡。案发后王某某与杨某某家属达成民事和解协议。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杨某某无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书证

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事件单、松原市仲裁委调解书、刑事谅解书、住院病历、伤情鉴定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薛某某证言:我岳父叫杨某某,昨天晚上驾驶农用四轮拖拉机从承包的农田回家,在514省道被一辆轿车给撞了,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证言:我父亲杨某某交通肇事去世了,对方王某某家赔偿了,也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和刑事谅解书,我和我母亲许某某、我妹王某乙都签字了。

3.证人孙某某证言:我报过警,那天晚上8点多,我和我丈夫开车从**村回松原,开车到**往松原的**道口时,看到发生车祸了,有人受伤,轿车司机让我帮着打的110和120。

三. 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我丈夫王某某拉着我和我妹妹王某甲从松原去**镇,沿514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就感觉非常猛烈的撞击,我就受伤了,啥也不知道了,等我清醒时我就在医院了。我头面部和颈椎受伤了,不要求做鉴定。

2.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王某某拉着董某某和我从松原去**镇,沿514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我就感觉我坐的车在刹车,抬头看见我们车和前边四轮车撞上了,我肩部受伤了,没住院,不要求赔偿和进行伤情鉴定。

四.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我拉着我媳妇董某某、我妹妹王某甲从松原去**镇,沿514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出事地点时,对面会过来一辆大车,车灯非常亮,刚会过去,我就看见我车前方有辆四轮车在行驶,我刚要踩刹车就和四轮车撞上了,我车就失控了,转了一圈停在南侧路边,出事后,我看见四轮车驾驶员和我媳妇还有我妹妹都受伤了,我就赶紧抢救三名伤者,我手机不知道撞哪去了,我就让围观群众帮我拨打报警电话,不一会**的120就到了,将伤者拉医院去了。

五.鉴定意见

扶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扶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

    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及照片;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属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认罪认罚,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扶余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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