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四川省丹棱县,现住丹棱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持C1D驾驶证驾驶川Z*****轻型普通货车沿G351线从眉山市东坡区方向往洪雅县方向行驶。当日7时10分,王某某驾车行至丹棱县万景大雅堂钟楼路口时,将横过G351线推行自行车的华某某撞倒。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及时停车查看,让路人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待交警的到来,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眉山公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华某某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丹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本次事故中王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华某某不承担责任。归案后,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1. 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2.王某某归案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3.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丹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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