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89********,汉族,专科文化,四川省仁寿县人,现住仁寿县**街绿岛山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川******号小型轿车从仁寿县安置一街出发沿G213线往仁寿县文宫镇方向行驶。7时10分许,当车行至仁寿县**段与简蒲高速入口相交的路口处时,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尹某某相撞,造成尹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尹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因道路交通事故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仁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尹某某不承担责任。案发后,王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仁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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