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四川省大竹县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 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11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川SD77714二轮电动车并搭乘陈某某,从大竹县江水镇往石河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大竹县210国道1964km+200m路段,因操作不当将车侧翻于道路右侧,致该车受损,陈某某当场死亡,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大竹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被检验人陈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车祸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川SD77714号二轮车转向系所检项目、行车制动系所检项目,未见事故前安全隐患。大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投案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积极与死者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死者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不起诉人王某某积极与死者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了谅解。经走访调查,王某某平时表现较好,没有前科,也无酒驾、毒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被告不起诉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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