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81976********,汉族,初中文化,运输服务,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南溪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毕树云,宜宾市南溪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2日0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川******重型平板货车由泸州往宜宾方向行驶至省道307线(泸州—盐源)111km+300m处跨越双实线掉头时与同向后方范某某驾驶的粤******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范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范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9月13日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范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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