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85********,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住射洪市**镇**街**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下午14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川******中型普通客车,从家里出发,经市城区向射洪市客运总站方向行驶。当日下午14时10分许,当车行驶至射洪市太和镇美丰大道客运站进站口处右转弯时,将右前方行人代某某(男,76岁,本案被害人)撞倒,致代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20年1月9日下午16时,代某某经射洪市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20年1月15日,经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

1.被鉴定人代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肺损伤及脾脏损伤死亡。2.被鉴定人代某某的死亡应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参与度为100%。

2020年1月20日,射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王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报警、积极施救,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射洪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射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