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6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家住四川省岳池县**镇**街**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川X9****小型面包车从原岳池县赛龙乡往岳池县罗渡镇河街行驶。当日9时许,该车行驶至岳池县罗渡镇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门前路段转弯掉头时与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罗某某驾驶的川X4****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罗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岳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某承但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并签订了具结书,已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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