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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111964********,彝族,初中文化,攀枝花市**局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路**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经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日5时54分,王某某持A2D驾驶证,驾驶攀枝花市东区**汽车队的川******号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由炳草岗大桥沿攀枝花大道往竹湖园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原炳草岗派出所路口时,遇行人彭某某由车行方向右侧往左横过道路,因王某某发现行人临危措施不及,致车、人相撞,造成彭某某重伤的交通事故,王某某及时拨打报警和医救电话,后彭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二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彭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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