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2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住攀枝花市盐边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西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4日被西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川******号小轿车,从新九出发经西区河石坝往盐边县渔门镇方向行驶,20时36分左右行至仁和区布德镇火烧桥路段时,该车前部右侧将行人汪某某撞倒致伤,汪某某后经急救医生现场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汪某某因为颅脑损伤死亡),造成死亡一人,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王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夜间行至无路灯照明的容易发生危险村庄路段,将远光灯变至近光灯行驶后,未降低行驶速度,以致发现行人时避让不及肇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全部责任,无证据证明汪某某有违法行为不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案发后积极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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