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1196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镇**村**组**号,住绵阳市游仙区**小区**路**号**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无号牌轮式装载机,在江油市马角镇乡道沉水村三组地段平整破损路面时,在未摆放警示标志情况下,倒车作业过程中,与后方被害人倪某某驾驶的搭载着张某某的川B9****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了两车受损,倪某某受轻微伤,张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复核维持此结论。经鉴定,张某某系急性失血性创伤性休克死亡。案发后王某某即将伤者送至医院,并随交警至现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倪某某及张某某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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