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乡**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金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上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乐剑牌正三轮摩托车搭乘被害人赵某某由平桥乡场镇沿乡村道路往平桥乡清堰村4组方向行驶,11时04分许,该车行至金堂县高平路平桥乡清堰6组26号外路段下坡处,乘车人赵某某从车上摔下倒于路面上,造成赵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金堂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由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