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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王庆乐,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6903181651,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四川省大竹县双碑村2组52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庆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王庆乐驾驶川SQQ193小型轿车从大竹县城区方向往石河镇方向行驶,行至大竹县210国道1979Km+600m路段时,与道路上的行人罗福龙相撞,致车辆受损,罗福龙当场死亡,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同车乘客报警,被不起诉人王庆乐一直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21日,大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由王庆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罗福龙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王庆乐主动积极赔偿死者罗福龙近亲属经济损失后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庆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积极赔偿死者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王庆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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