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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17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73********天水市秦州区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院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28日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8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无证驾驶甘E*****号三轮汽车沿皂华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秦州区**镇**路段时,与同向行走在路边的行人苏某某发生刮撞,造成苏某某受伤,经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后死亡。经法医尸体检验:苏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多部位骨折联合晚期恶性肿瘤死亡。补充鉴定:被鉴定人苏某某受伤初期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苏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侦查及审查起诉中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或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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