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镇**路**厂(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朱某某。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6时5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牌电动三轮车载着其家属吴某某沿**镇**街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路和**街东路十字路口处左转弯上**路行驶时,驶入逆行线,与沿**路由南向北行驶鲁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皖******重型栏板货车发生碰撞,致使吴某某从电动三轮车上跌落在地。事故造成吴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经定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王某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鲁某某证言;
3.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鉴于其无犯罪前科,案发后投案自首且认罪认罚;死者系王某某的妻子,其子及死者父亲均出具谅解书,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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