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15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皖******号重型普通客车,沿濉溪县S306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38km+320M处左转弯时,遇被害人邹某某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载乘被害人马某某由南向北行驶至此,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邹某某当场死亡、马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马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后经濉溪县交警大队集体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邹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马某某无责任。被不起诉人于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和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及近亲属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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