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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65********,苗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安龙县人,住安龙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陈寅,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未依法登记的正三轮摩托车载其妻刘某某由安龙县**镇**村**组家中往安龙县**镇***方向行驶。12时30分许,当行驶至安龙县**镇**村***路段下坡处时,因刹车故障,车辆失控,王某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与道路左侧墙体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刘某某死亡及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龙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之死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腔脏器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安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同时查明,王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具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并于2020年7月8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写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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