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新泰市,住山东省新泰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号重型普通半挂车沿34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宁阳县**镇**商场前时,与步行由南向北过公路的被害人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高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拨打110、120并在现场等待。经法医鉴定,高某某的死因符合交通事故中颅脑损伤及内脏破裂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分析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双方已达成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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