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6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住济南市历下区**路**号平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2日5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福田五星牌鲁A*****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南侧辅道右转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趵突泉南路路口处时,未按交通信号通行,适遇前方被害人刘某某所骑凤凰牌自行车沿泺源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此,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刘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刘某某符合因交通工具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经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事故责任。
2019年12月3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作出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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