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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沂水县,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1********,汉族,初中肄业,农民,现住山东省莒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8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20时1分许,王某某驾驶鲁L*****号牌轻型普通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莒县孟双线***村路段处,与行人许某某相撞,造成许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前往莒县中医医院接受治疗,后主动到莒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科投案。

王某某肇事车辆所属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受害方近亲属人民币239965.5元,王某某赔偿受害方人民币4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以上款项均已实际赔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等笔录;5.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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