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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西市,公民身份号码370225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均为莱西市**镇**村**号。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莱西市店埠镇西张格庄村后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天网010号线杆处,将顺向步行的被害人耿某某撞倒,致耿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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