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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公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80********,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户籍地同现住址是山东省诸城市**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鲁******号小型客车沿诸城市繁荣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超市路段处,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某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系自首,已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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