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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应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124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灵丘县**镇**村**号,住大同市灵丘县**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7日被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5日被应县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17日被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驾驶晋B****6号重型半挂车牵引一辆晋B***1号重型普通半挂车行驶至G336线528KM+600M处时,与前方被害人王某乙驾驶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王某乙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应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乙无责任。同年12月17日,王某甲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王某甲主动投案,积极抢救伤者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具有刑事和解、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朔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应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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