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崇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住湖北省崇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15时20分许,王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村往**镇方向行驶,行至天路线0km+400m天城镇山下村八组路段,撞到横过道路的行人陈某某。造成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9年12月24日9时许,王某某经民警口头传唤到案。2019年12月24日,王某某亲属按人民调解协议支付的赔偿款共计165000元。死者陈某某的亲属出具了谅解书,对王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受害人亲属损失并得到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相对不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崇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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