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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司机,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村委**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11时37分许,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豫QE**** (豫Q****挂) 重型半挂牵引车,沿S333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平舆县龙王庙路口东150米附近路段向右打方向转弯时, 造成沿该道路由西向东行驶邢某某驾驶乘载着韩某甲、刘某某、韩某乙的电动三轮车为了躲避与该车碰撞而发生侧翻, 致使邢某某、刘某某、韩某甲受伤,事故发生后,韩某甲经平舆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集体研究认定: 王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能够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到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其驾驶机动车肇事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舆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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