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6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街**号**单元**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川X*****小型轿车,从广安区大安镇沿广恒路往广安城区方向行驶。20时58分,行驶至广恒路大龙镇黄坝村路段处,其车与卢某某(女,身份信息未查实)相撞,致卢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经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二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超速行驶,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同时查明: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拨打了110及120,并在现场等待救援。
2020年9月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赔偿了死者家属谈某某36000元,并取得了谈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刑事前科,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并取得对方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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