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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于2019年11月8日被康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9日被康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康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驾驶黑M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黑M****挂重型半挂车搭载押运员顾某某,由康定城区往泸定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国道318线2839KM+100M处时与山体发生碰撞,造成顾某某死亡、王某某受伤、该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康定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孜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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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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