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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汴禹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1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开封市,户籍所在地开封市祥符区**镇**村,现住开封市祥符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0月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豫B*****号小型汽车沿开封市禹王台区**路由*向*行至**有限公司门前时,与由*向*步行横过机动车道的被害人袁某某发生碰撞,致使袁某某被撞倒在地后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及时拨打110及120电话并在现场归案。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袁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认定:王某某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该事故主要责任;袁某某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负该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王某某赔偿袁某某近亲属李某某人民币共计66万元,李某某对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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