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宿舍**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9时许,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无号牌金彭电动三轮车从铜山区利国铁矿羊山小区内驶出小区大门时,与推行宗申电动三轮车的樊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樊某某受伤,两辆电动三轮车损坏。后樊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现场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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