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得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6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得荣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得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得荣县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得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得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4时15分左右,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驾驶川******非运营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致国道215线古学乡娘扭隧道内,与同向行驶的四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小型轮式拖拉机追尾相撞。事故造成四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肇事后,王某某保护现场、拦车抢救伤者,电话报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
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1、交通肇事案件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且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最大限度修复了对社会造成的伤害,社会危害小,符合不起诉的精神。2、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保护现场、拦车抢救伤者、拨打报警电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第三自然段指出“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到案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主动交代了有犯罪前科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构成自首。3、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4、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曾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该犯罪属于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不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的类型,且前后两次犯罪也不具有直接关联性。5、交通肇事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王某某赔付死者家属共计肆拾伍万元,取得谅解。6、通过对王某某现实表现进行社会调查,王某某平时表现良好,无不良嗜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求其刑事责任。因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得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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