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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97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6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教师,户籍所在地德阳市旌阳区**********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红,四川乾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6日1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川F*****小型轿车沿德茂路由德阳向孝泉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天元镇白江村14组路段时,与横过马路的行人唐某某相撞,造成唐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置。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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