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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住思南县**道**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19时48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贵D2****号小型轿车从思南县三道水乡家中往思南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思羊线(思南-羊坪镇)23KM+200m处(思南县塘头镇甲秀大道塘头小学路段),将被害人汪某某撞倒而肇事,造成汪某某受伤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同年6月8日,汪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汪某某无责任;经贵州彰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汪某某系外伤造成肝、肾、胰腺等腹腔脏器挫伤死亡。

2020年4月2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电话报警,同年7月1日思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20年8月13日,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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