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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扶检公诉刑不诉〔2017〕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0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镇**村**组**号,现住杨陵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8日被扶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扶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7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陕V*****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陕V****挂号**牌重型罐式半挂车,沿扶风县天绛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扶风县**镇**村路口,与同向前方左转被害人樊某某(女,殁年44岁)骑行的**牌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樊某某现场死亡、车辆受损。经鉴定,被害人樊某某生前遭受钝性外力碾压致颅脑、胸腹部开放性毁损创,多脏器外露毁损死亡。经扶风县交警大队勘查认定,王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事故前该车的行驶速度约为68km/h,该路段限速60km/h),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樊某某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左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王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后被民警口头传唤至交警队询问。2017年7月4日,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510000元,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立案文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樊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死亡原因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村路口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施救、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扶风县人民法院起诉。

201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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