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县,住本市**新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5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1日03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川B6****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拉萨市北京西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北京西路“西藏自治区公安厅公安交通管理局”前路段时,与沿此路段由北向南横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德某某发生碰撞,致使德某某受伤,被不起诉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待。被害人德某某于2020年11月05日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拉萨市尸体检验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德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拉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西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德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经济损失共计758206元,被害人德某某近亲属出具了《谅解书》,请求从轻判处或者免于追究被不起诉人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拉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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