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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敖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敖汉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被敖汉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敖汉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被敖汉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敖汉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317时50分许,王某某驾驶蒙D0****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敖汉旗**镇**宾馆门前道路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某相撞,致张某某受伤,经敖汉旗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敖汉旗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4万元整,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但犯罪情节轻微,且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敖汉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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