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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文县人民检察院

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公诉刑不诉〔2016〕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61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县,住甘肃省武都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文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0月16日被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0月30日被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 年10 月14 日18 时40 分许,文县中庙镇驾驶人周某某驾驶甘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国道兰渝线由文县中庙驶往碧口方向, 行至兰渝线664KM+300M 处(文县中庙肖家坝村漩滩社路段),与路边行人冯某某发生刮擦,造成两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18时50 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甘K******号小型轿车,由中庙驶往碧口方向,行驶至事故地点,对道路动态观察不周,遇前方事故时临危采取措施不当,与受伤昏迷摔趴在道路上的周某某发生二次碰撞,造成周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第二次交通事故。经文县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二次事故中王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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